开庆民三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开庆民三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样堡村。被告:张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现在铁岭监狱服刑。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在铁岭监狱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同意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两本。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10日被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到本院的结婚证两本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不足一个月被告即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宇审 判 员 王 海 威人民陪审员 李 凤 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 庆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