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邓淑华与杨景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邓淑华,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景庆,男,1961年1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景庆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湖塘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杨景庆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6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