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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桂香与叶关秀与张莹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莹诺,叶关秀,陈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张莹诺。被执行人叶关秀。被执行人陈桂香。申请执行人张莹诺与被执行人叶关秀、陈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执初第116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叶关秀名下位于海口市正义路XX号市城管监察支队宿舍乙X幢XXX房产(产权证号:871**),总价格为3278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关秀名下位于海口市正义路XX号市城管监察支队宿舍乙X幢XXX房产(产权证号:HK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宣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