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成彬与岫岩县兴合镁矿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彬,岫岩满族自治县兴合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赵成彬,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成东路******号。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兴合镁矿,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古洞村北沟组。法定代表人:乔振波,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赵成彬与被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兴合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黄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要求对该案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尹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