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笃利与刘绪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笃利,刘绪芹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徐笃利,男,生于1974年7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绪芹,女,生于1967年8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笃利与被告刘绪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笃利以与被告和解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笃利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笃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笃利负担。审判员 侯金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庄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