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朝军与茆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军,茆春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942号原告:李朝军,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茆春华,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军与被告茆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军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朝军负担。审判员 包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