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徽县残疾人联会申请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徽县残疾人联合会,甘肃金晟核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徽行审字第5号申请人徽县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苏建平,任徽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地址:徽县城关镇后西街原军徽办公楼107室。委托代理人靳军平,任徽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被申请人甘肃金晟核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霞,任经理职务。地址:徽县城关镇北街16号。申请人徽县残疾人联合会因被申请人甘肃金晟核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交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义务,于2015年1月15向本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残疾人保障金核定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申请人无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徽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由被申请人甘肃金晟核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高先峰审判员 白江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段静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