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东东与李京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东,李京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119-1号��请执行人:张东东,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尹集镇杜安村梁家庄六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911280735。被执行人:李京京,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灵民初字第025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京京的名下存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京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其名下存款6125元,并解除对该账户其余款项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京京名下存款中本院裁定划拨的6125元以外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解全飞审 判 员 韩永金代理审判员 王东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庄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