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银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