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任素芬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320号原告:任素芬,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印有毅,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徐明月,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素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素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素芬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