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扬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效乾、周渊与唐小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效乾,周渊,唐小芳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扬民初字第649号原告王效乾(又受周渊的特别授权委托)。原告周渊。被告唐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效乾、周渊与被告唐小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效乾、周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效乾、周渊的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效乾、周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已由唐小芳预交),由唐小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舟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