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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庄建明与卢老生、廖金娥、陈定炎、雷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明,卢老生,廖金娥,陈定炎,雷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庄建明,男,3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爱珠,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老生,男,52岁,汉族。被告廖金娥,女,49岁,汉族。被告陈定炎,男,45岁,汉族。被告雷瑞娟,女,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建明与被告卢老生、廖金娥、陈定炎、雷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建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建明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80元,由原告庄建明负担。审 判 长  柯月香审 判 员  周永熙代理审判员  傅瑞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