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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吉禄与被执行人张永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吉禄,张永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梁吉禄,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永贤,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梁吉禄与被执行人张永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依法作出(2014)防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张永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吉禄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永贤在东兴市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304元,2015年2月9日本院依法将该工程款扣划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梁吉禄明确表示放弃主张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