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北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成群与王有有、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马俊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群,王有有,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马俊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北初字第00206号原告王成群,男,汉族,1957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有有,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1号。被告马俊荣,男,回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邱利宏,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冰,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群与被告王有有、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马俊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明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群撤回对被告王有有、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马俊荣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