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榆林市大成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大成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成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大成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榆林市大成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660552元、偿还借款41220元、支付���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20元。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内有存款722117元。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722117元(劳动报酬660552元、偿还借款4122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08元、案件受理费10820元、执行费9417元),并将劳动报酬660552元、偿还借款4122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08元、案件受理费10820元给付申请人,剩余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飞审 判 员 贾飞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