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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催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魏民催字第00034号申请人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住所漯河市源汇区建材市场14区2-4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吉,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二杰,男,汉族。申请人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471991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许昌县东瑞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长 王 文审判员 王磊华审判员 杜 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贺晓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