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唐贤温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贤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22号罪犯唐贤温,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贤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唐贤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唐贤温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贤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1.7分。判决前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七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邵阳中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洞口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贤温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贤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杨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庆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