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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孙丽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丽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63号罪犯孙丽娟,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宜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作出(2002)洛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丽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丽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黑子经济损失4800元。于2002年10月2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孙丽娟在执行期间,2005年4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7年9月2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丽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孙丽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孙丽娟与被害人朱某某自1997年以来交往密切,后二人产生了矛盾,产生报复念头。2001年农历12月21日,被告人孙丽娟趁朱某某不备将60余片安眠药放入汽水中让朱某某喝下,待其昏迷后,用被子将朱某某捂死并将尸体掩埋,之后被告人孙丽娟怕尸体埋得太浅,被人发现,在骗得被告人翟某相信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俩人合伙将尸体焚烧后再次掩埋。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丽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13年2月、2013年8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丽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丽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