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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陈某某与某某专卖店、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某某专卖店,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杨某某。原告陈某某。被告某某专卖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地址:某某县城国贸对面。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某某建,地址: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某某专卖店、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决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令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