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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翁学生与王圣华、殷建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学生,王圣华,殷建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翁学生。委托代理人戴志国,仪征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圣华。被告殷建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正洲,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学生与被告王圣华、殷建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王圣华的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学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