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韩立新与周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新,周涛,梁树忠,田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071号原告韩立新,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涛,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被告梁树忠,男,1960年2月7日出生。被告田坤,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原告韩立新与被告周涛、梁树忠、田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立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臧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