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国战与屠彩凤追偿权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战,屠彩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039号原告孙国战,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被告屠彩凤,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战诉被告屠彩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国战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