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魏晓东与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东,杨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魏晓东。被告杨健。原告魏晓东诉被告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缪凌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晓东诉称:2011年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10000元整,当时约定借期三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0000元。被告杨健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8日,被告杨健为原告出具借款说明一份,内容为:“现有潍坊科技学院杨健从寿光市供电公司魏晓东处借到现金壹万元整,期限三年整,到期只归还本金壹万元,利息部分作为潍坊学院专升本自动化专业的学费由杨健代交。”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说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说明系打印形成,右下角借款人处“杨健”二字并非由当事人本人签字。庭审中原告称该笔借款经手人很多,不知晓借款说明中的手印是否是被告杨健本人所摁,亦不清楚本案中借款10000元的实际交付过程。综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杨健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晓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容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