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迁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迁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41号罪犯刘迁新,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迁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6000元。于2012年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2014年5月22日经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于2015年4月5日届满。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2014)渝西狱减字第1140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刘迁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迁新在服刑期间获一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迁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迁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