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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永钦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永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46号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剑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艺鸣,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永钦,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林永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见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