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万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服务部支公司陶家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万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1956年8月18日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万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13日生,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范丹彦。本院收到原告邹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服务部支公司陶家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