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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戚立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戚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32号罪犯戚立美,农民。罪犯戚立美犯XX罪经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以(2010)滨刑初字第02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2月23日止。2012年11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刑执字第126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戚立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戚立美减去有期徒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戚立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戚立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戚立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