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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唐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练。因涉嫌犯故��伤害罪,2014年7月16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由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清、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甲系某校散打教练,王某甲系该校学生。2014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唐某甲在给王某甲等人上散打课的时候,课堂纪律混乱。被告人唐某甲见王某甲上课不听话,便朝王某甲的臀部使用“鞭腿”踢打,王某甲在用手拦挡过程中致右手小手臂受伤。经衡阳市中天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王某甲因钝性损伤致右尺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衡东县公安局组织调解,被告人唐某甲及某校与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达成协议,共计赔偿王某甲各项费用共计38000元。该款已给付,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对被告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被害人的病历资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衡阳市中天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证人肖某、秦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教学中,采用不当方法,造成学生身体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失,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处刑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委托宁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实行社会调查,宁远县司法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调查报告。本院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以及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志华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人民陪审员  文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