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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赵庆江与亓如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江,亓如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3743号原告:赵庆江,男,生于1950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术静,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亓如祥,男,生于1981年8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赵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一,男,生于1993年1月6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赵庆江与被告亓如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章丘公司)机动车交通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蔼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庆江委托代理人术静、被告中华联合济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姚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亓如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庆江诉称:2013年12月1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亓如祥驾驶鲁AMJ9**轻型普通客车在S242相公庄镇七郎院路口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庆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亓如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章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29826元,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华联合章丘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被告亓如祥驾驶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险各1份,均在保险期间内,我方同意依法赔偿。本案涉诉费用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被告亓如祥在举证期限内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2月1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亓如祥驾驶鲁AMJ9**轻型普通客车在S242相公庄镇七郎院路口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庆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交警大队认定:亓如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庆江无责任。经审查,涉案鲁AMJ9**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章丘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份(30万元,约定不计免陪),尚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第00618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1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庭审中,原告赵庆江与被告中华联合章丘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庆江、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600元、护理费4646元;原告赵庆江医疗费、误工费,由原告赵庆江和被告中华联合章丘公司庭下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依法确认。三、原告主张医疗费14812元。提交住院病案、急诊病历、费用清单各1份、医疗费单据5张予以证实。被告中华联合章丘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要求法院依法核实医疗费数额,并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病历复印费6元不予承担。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采信;经核实原告医疗费共计14813.2元、病历复印费6元,原告主张医疗费14812元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支持。四、原告主张误工费9292.8元(77.44元×120天)。提交诊断证明1份、工资表复印件4份、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实原告伤前在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山水泉城南城二期工程工地工作,误工时间以诊断证明为证。被告中华联合章丘公司对诊断证明无异议,但认为工资表为复印件,同意按照49元×90天计算误工费。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公司证明合法有效;工资表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本院依法调查,原告伤前自2012年开始在章丘市山水泉城南城二期工程开工时起从事杂活,日均收入120元/天,自2013年12月事故发生后不再上班,工资停发,该调查笔录经原被告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按照77.44元/天主张误工费系真实意思表示,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告赵庆江与被告亓如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庆江受伤,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及过错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赵庆江与被告中华联合章丘公司在庭审中对部分赔偿项目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合法,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涉案鲁AMJ9**号车在被告中华联合章丘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1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要求被告中华联合章丘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应按照本院确定的项目和数额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庆江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4646元、交通费600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庆江医疗费14812元。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庆江误工费9292.8元。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被告亓如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章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蔼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桥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