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远道与被申请人李志勇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39号申请人周远道,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志勇,男,37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志勇妻子陈英(36212319771016****)在账号62122****0000782067存款至本院的指定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