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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津市市。被告朱某某,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朱某某已协商离婚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海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前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