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邢某,深州市大冯营乡西固显村149号。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邢某负担。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