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先春与中山市大涌镇岚田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春,中山市大涌镇岚田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杨先春,男,汉族,住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617。委托代理人:邝昕、林倩雅,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岚田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C0389289-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春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岚田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杨先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先春负担。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