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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10-29

案件名称

潍坊博康经贸有限公司、李金莲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潍坊博康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潍坊博康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潍坊博康经贸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130005226436866,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潍坊银行盛世支行、出票人为潍坊晟铭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博康经贸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一案,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潍坊博康经贸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被找还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