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姜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姜国书与高桂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书,高桂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姜国书。委托代理人:高宏军,泰州市姜堰区蒋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桂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书与被告高桂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