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利秦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王明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利,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月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