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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永飞与李珍珍、韩玉莲、李桂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甲,韩某某,李桂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王某某,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徐思岩,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韩某某,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桂某乙,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卜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