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宕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何家堡村委会诉杨涛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宕昌县何家堡乡吾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杨涛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宕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宕昌县何家堡乡吾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陈灶清,男,现年37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宕昌县何家堡乡吾族村一社农民,住该村。系宕昌县何家堡乡吾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文书。被告杨涛生,男,现年35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宕昌县何家堡乡吾族村一社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宕昌县何家堡乡吾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涛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宕昌县何家堡乡吾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不是该笔房屋维修款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故宕昌县何家堡乡吾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不符合原告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宕昌县何家堡乡吾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宕昌县何家堡乡吾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万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