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淑娜与宋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娜,宋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393号原告:陈淑娜,个体工商户。被告:宋海荣,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俞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娜与被告宋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娜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淑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淑娜负担。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