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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海进与王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进,王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30号原告:王海进。被告:王一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进与被告王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王海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