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海进与王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进,王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30号原告:王海进。被告:王一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进与被告王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王海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