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章小民+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淑艳,章小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钟淑艳,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龙洞乡和睦村七组。被告章小民,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龙洞乡和睦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淑艳与被告章小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淑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礼仁代理审判员 欧阳旸人民陪审员 潘培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