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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章小民+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淑艳,章小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钟淑艳,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龙洞乡和睦村七组。被告章小民,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龙洞乡和睦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淑艳与被告章小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淑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礼仁代理审判员  欧阳旸人民陪审员  潘培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