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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绮梅、傅建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绮梅,傅建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64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博文。委托代理人黄晓连,系该信用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金敏,系该信用社职员。被告谢绮梅,女,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傅建中,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绮梅、傅建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志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