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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开惠珍、陆鑫峰与陆鑫峰、方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惠珍,陆鑫峰,方小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803号原告开惠珍。被告陆鑫峰。被告方小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开惠珍与被告陆鑫峰、方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惠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8元,由原告开惠珍负担。审 判 长  罗 华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人民陪审员  刘晋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齐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