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开惠珍、陆鑫峰与陆鑫峰、方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惠珍,陆鑫峰,方小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803号原告开惠珍。被告陆鑫峰。被告方小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开惠珍与被告陆鑫峰、方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惠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8元,由原告开惠珍负担。审 判 长 罗 华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人民陪审员 刘晋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齐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