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广州五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五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948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五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章建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霞,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继开,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反诉原告)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忠磊,总裁。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辉,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第三人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逸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仁康,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李辉,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广州五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广州五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五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亦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本诉撤诉,反诉原告申请反诉撤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州五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反诉原告已预付),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一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海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