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邱东波抢劫罪,邱东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509号罪犯邱东波。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6)沅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四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邱东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14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邱东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邱东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东波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