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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2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邹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某某撤回上诉。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邹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尧昌审 判 员  艾力钊代理审判员  熊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