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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88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常栋,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楚瑶,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常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被告,被告曾签署协议书,承诺若该处房屋交易,被告需支付原告百分之四十交易款。现被告背着原告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将该房屋卖出,原告对此不知内情,且至今未收到任何购房款项。被告违背了协议书承诺的事项,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交易款82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母女关系。自购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后,原告与被告一家即居住于该房屋。2012年8月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与前夫屠XX离婚,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2013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关于虹中路XXX号奥森公寓3号604室的房产,本人(刘某某)如要出售,其中百分之四十的房款将由我母亲所有。房产售出之日起,房款落袋之时,我保证无论今后有何困难绝不去麻烦我母亲(李某某),也请她无论发生如生老病死等之事,也不要再与我联系,让我和儿子(屠XX)就此能太平度日”。2014年5月29日,被告与上海瑞国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刘某某将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205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上海瑞国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讼中,上海瑞国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出具书面材料,说明购房款已全部付清。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权利人为上海瑞国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承诺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案外人上海瑞国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房地产交接书、银行转账及汇款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产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于2013年9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出具函件,表示如出售系争房屋则其中百分之四十房款归原告所有,此为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该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系争房屋已于2014年5月29日出售且买受人已依照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价款205万元,因此,被告为自己设定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生效,被告应依照自己在承诺书中的意思表示履行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82万元房屋交易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钱款82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