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泉清与刘伟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泉清,刘伟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林泉清,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刘伟翔,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林泉清与被告刘伟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泉清以其与被告刘伟翔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泉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泉清负担。审判员 陈蕃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梅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