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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丽诉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81号申请人:李丽被申请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昌华担保人:黄庭杨担保人:李炎担保人:王梦兰担保人:王雄担保人:辛攀担保人:朱新勇担保人:龙静申请人李丽因与被申请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黄庭杨、李炎、王梦兰、王雄、辛攀、朱新勇、龙静以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庭杨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XX(房产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X号;建筑面积:93.56平方米)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李炎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XXXXXX(房产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X号;建筑面积:103.05平方米)的房产。四、查封担保人王梦兰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XX(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XXXXXXXXX号;建筑面积:101.12平方米)的房产。五、查封担保人王雄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XXXXXX(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硚字第XXXXXXXXX号;建筑面积:106.23平方米)的房产。六、查封担保人辛攀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XXXXXX(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硚字第XXXXXXXXX号;建筑面积:118.36平方米)的房产。七、查封担保人朱新勇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XXXXXX(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XXXXXXXXX号;建筑面积:48.92平方米)、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XX(房产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X号;建筑面积:94.48平方米)的房产。八、查封担保人龙静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XX车库(房产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XX号;建筑面积:27.97平方米)、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XXXXXX(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XXXXXXXXX号;建筑面积:183.49平方米)、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XXXXXX(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XXXXXXXXX号;建筑面积:115.46平方米)的房产。申请李丽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曹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腊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