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69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对离婚不能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丽 来自